发布《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版权声明》明确规定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23日 21:01
此前,持有本届世界杯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全媒体转播权及分许可权的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发布的《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版权声明》明确规定:“未经本台书面授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网络电视、互联网电视、移动媒体电视、各类应用软件及其他任何音视频广播技术或平台,以直播、延时播出、点播、轮播、下载或者剧场影院播出、公共场所广播等任何形式,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2018年世界杯的音视频节目内容、广播电视信号或任何相关素材。”
如何理解上述表述?首先必须明确的是,与体育赛事相关的节目内容,按照著作权法对作品构成要件的要求,可以分为作品和录音录像制品,两类受到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
构成作品的体育赛事
版权保护的前提是比赛节目本身构成符合著作权法要求的作品。在国外,相关调查显示,法院普遍认可足球比赛视听记录构成作品,并不对其独创性提出过高要求。同样,在我国,也有相关案例将体育赛事节目认定为作品。
从作品类型上看,竞赛节目可构成“以类似拍摄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准电影作品”)或“汇编作品”。这是因为竞赛节目的制作是通过数台移动摄制设备在不同地点拍摄,导演对镜头进行选择、编排,最终形成观众所看到的画面,包括现场镜头、特写镜头、场外镜头等,并配以评论、讲解等,整体表达独创性,构成作品。从其创作过程来看,兼具“准电影作品”和“汇编作品”的特征。
在竞赛节目构成作品的前提下,权利人主要依据广播组织权中的机械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播权等权利进行保护。
机械表演权是指通过机械装置公开表演、播送作品的权利,例如在商场、超市、酒店、酒吧、餐厅、咖啡厅等场所通过各类机械装置播放预先录制的体育节目即为典型的“机械表演”。
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对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以及其他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进行公开复制的权利。例如,录制世界杯体育节目,并在影院通过放映机播放,就是典型的放映行为。
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转播方式向公众传播已广播作品的权利,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类似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工具向公众传播已广播作品的权利。主张该权利的主要目的是应对在非网络环境下盗版他人竞争节目的侵权行为,例如电视台窃取他人节目信号并在电视上转播。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该权利主要用于应对网络环境下窃取他人游戏程序信号的侵权行为。例如,网站窃取他人程序信号并录制下来,然后上传到网站服务器供他人点击观看。
值得注意的是,广播组织权中的转播权属于邻接权,是指广播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对其播放的信号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保护的客体是节目信号。无论转播信号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只要他人未经许可转播其播放的信号,就涉嫌侵权。从这个角度看,该权利的保护范围比广播权更广,但其主体仅限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等特定主体。
此外,若直播者制作的竞赛节目缺乏足够的独创性,只能构成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只能通过邻接权主张权利。相较于以作品形式呈现的直播节目,只能构成录音录像制品的直播节目的保护程度会更弱,权利人一般可以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经许可的电视台播放权、广播组织权中的转播权等方式尝试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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