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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版权声明》明确规定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13日 10:09

此前,拥有“本届世界杯中国大陆独家全媒体转播权及转播权”的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发布了《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版权声明》,其中明确规定: “未经本台书面授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移动通信网、IPTV、网络电视、移动媒体电视、各种应用软件和任何其他音频和视频中继技术或平台。 、轮播、下载或影院转播、公共场所转播或任何其他方式使用2018年世界杯的音视频节目内容、广播电视信号或任何相关资料。”

如何理解上述“声明”? 首先必须明确,根据著作权法对作品构成的要求,与体育赛事相关的节目内容可以分为作品和音像制品。 这两类情况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法律保护。

构成作品的体育赛事节目

著作权保护的前提是竞赛节目本身构成符合著作权法要求的作品。 在国外,相关调查显示,法院普遍认定足球比赛视听记录构成作品,对其独创性并没有过高要求。 同样,在我国也存在承认体育赛事节目构成作品的相关案例。

从作品类型上看,竞赛节目可以构成“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类电影作品”)或“合辑作品”。 这是因为比赛节目的制作是通过不同地点的多台赛事录制设备进行拍摄的。 导演对镜头进行选择和安排,最终形成观众看到的画面,包括现场画面、特写镜头、场外画面,并配有评论和解释,整体表达体现了一种原创性,构成了作品。 从其创作过程来看,它兼具“电影类作品”和“汇编作品”的特点。

在竞赛节目构成作品的前提下,权利人主要以机械表演权、放映权、播出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播出组织权等为基础进行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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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表演权是指通过机械装置公开表演作品、公开播放作品的权利。 例如,在商场、超市、酒店、酒吧、餐馆、咖啡馆等场所通过各种机械装置播放预先录制的体育节目,就是典型的“机械表演”。

放映权是指通过投影仪、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复制艺术品、摄影作品、电影以及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例如,录制世界杯体育节目并通过影院的投影仪播放就是典型的投影。

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以及通过扬声器或者其他类似的传送符号、声音、声音的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和图像。 是的。 主张该权利主要用于处理在非网络环境下盗播他人竞技节目的侵权行为。 例如,电视台盗取别人的节目信号,然后在电视上重播。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地点获取作品的权利。 主张该权利主要用于处理网络环境下盗播他人游戏节目信号的侵权行为。 例如,网站窃取他人的节目信号并录制播放,然后上传到网站服务器供他人点击观看。

值得注意的是,广播组织权利中的转播权是邻接权的一种,是指广播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对其播放的信号享有的专有权,对象为邻接权。它的保护主要是程序信号。 无论播放信号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只要他人未经授权转播该播放信号,就涉嫌侵权。 从这个角度来看,该权利的保护范围比广播权更广,但其主体仅限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等特定主体。

另外,如果直播主制作的比赛节目不够原创,只能构成音像制品,权利人只能通过邻接权主张权利。 与作品形式的直播节目相比,只能构成音视频产品的直播节目的保护程度将会减弱。 权利人一般可以尝试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电视台播放权、播出组织权等方式获得转播权。 权利保护权利。

本文标签:俄罗斯世界杯转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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